澳门威斯尼斯人棋牌|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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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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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2008年以来,更加多的夫妻联合遗嘱纠纷案例陆续经常出现,然而,夫妻联合遗嘱利弊并存,使得理论和实务界学者对夫妻联合遗嘱的了解莫衷一是,因此联合遗嘱的法律效力已沦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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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概要2008年以来,更加多的夫妻联合遗嘱纠纷案例陆续经常出现,然而,夫妻联合遗嘱利弊并存,使得理论和实务界学者对夫妻联合遗嘱的了解莫衷一是,因此联合遗嘱的法律效力已沦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概要2008年以来,更加多的夫妻联合遗嘱纠纷案例陆续经常出现,然而,夫妻联合遗嘱利弊并存,使得理论和实务界学者对夫妻联合遗嘱的了解莫衷一是,因此联合遗嘱的法律效力已沦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融合联合遗嘱的概念、特征,从理论上和实践中上两个方面批评联合遗嘱制度不存在的必要性,从而彻底驳斥联合遗嘱制度在我国创建的适当。关键词:夫妻;联合遗嘱;效力章节夫妻联合遗嘱一般称为联合遗嘱,是再次发生在夫妻之间,源头是2008年子女状告继母承继父亲全部财产,拒绝按照法律规定拆分父亲财产,根据规定,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然而在他们父亲生前考虑到在他过世之后子女抢走财产、不奉养继母的种种有可能,与老伴儿即被告人合立了一份遗嘱,大体内容是只有在双方全部丧生之后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承继财产,对于此遗嘱的效力,法官没必要定性,裁决指出根据现实情况,考虑到是双方的双方同意的回应,尊重了该遗嘱效力,然而,在我国学术界和实物界经常出现了两种几乎有所不同的声音,即我国应当创建一种夫妻联合遗嘱制度和这种制度在我国几乎没适当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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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联合遗嘱阐述(一)夫妻联合遗嘱的概念联合遗嘱,又名通立遗嘱或共计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联合议定的同一份遗嘱,对其死后各自或联合遗留之财产登录继承人承继的一种类似遗产承继方式。[马俊:《夫妻联合遗嘱探析》,上海: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夫妻联合遗嘱,顾名思义,就是再次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合立遗嘱,一般来说是为了防止在一方死后子女不奉养另一方而造成存活方得到生活确保的目的而使用,在我国类似于这种纠纷渐渐激增,此概念也随之产生。本文所指联合遗嘱的成立主体特指夫妻之间,其他关系人共计立遗嘱的不道德由于其财产不具备严苛的共计性质不被称作联合遗嘱,但鉴于此类情况仍有其特殊性,可限于于附条件赠送给或者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如果只是非常简单地在纸面上合立了份遗嘱,而内容是独立国家的,会受到抵挡,则仍限于于一般遗嘱的法律规定。

   本文所探究的也仅有是实质意义上的联合遗嘱,这种联合遗嘱有可能超越传统继承法所规定的遗嘱生效的时间、承继顺位以及承继份额等。有学者指出夫妻联合遗嘱实质上也仅有是两个具备先后顺序的独立国家不存在的遗嘱,这有了解失礼偏颇,因为这两个遗嘱内容并不是几乎独立国家的,一方的遗嘱内容不会受到另一方的制约,因此,无法非常简单地指出其是两个遗嘱的拆分。

(二)夫妻联合遗嘱不同于一般遗嘱的法律特征  夫妻联合遗嘱作为一种新兴的遗嘱形式,可以作为继承法的补足而限于《继承法》规定,但夫妻联合遗嘱又归属于民法中的联合法律不道德,所以也不应限于于民法的规定,这种不受法律的双重约束,就预见了它应当享有其特殊性,即除了应当有一般的遗嘱的法律特征外,还应当有其类似的法律特征:1.是夫妻双方的联合法律不道德夫妻联合遗嘱,根据民法有关规定,首先必需是夫妻双方具备同一意思回应的不道德,即夫妻双方议定的遗嘱时是本着同一目的而议定的。鉴于联合遗嘱是两个民事主体联合议定的,而这种遗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所以在遗嘱议定以后,议定双方都一视同仁遗嘱约束,联合遗嘱并未获得没双方的完全一致协商表示同意转变或撤消,双方都必需要严格遵守;其次,联合遗嘱必需是夫妻双方的联合意思回应,且这种意思回应都应当是现实的,如果经常出现双方对遗嘱的内容有分歧而约将近联合的意思回应或者其中没回应出有议定双方的现实意愿的就不是联合遗嘱。

2.内容的严苛性如前所述,夫妻联合遗嘱的议定须要具备同一意思回应,只有意思回应完全一致方能正式成立联合遗嘱,所以,在夫妻联合遗嘱中的夫妻双方处分其个人财产时候就不会受到另一方的约束,在某些联合遗嘱中,一方的意思回应是另一方意思回应的前提条件,当一方的遗嘱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将自己的遗嘱内容撤消时,就不会经常出现另一方遗嘱内容的过热,但是当早已继续执行了一方当事人的遗嘱内容,另一方要转变自己的遗嘱内容有可能就不会影响继承人的权益,所以应当规定在继续执行了一方当事人的遗嘱内容后,就不容许另一方当事人转变或者撤消自己的遗嘱内容,联合遗嘱内容的关联性要求了联合遗嘱的内容具备严苛性。3.生效时间不同于一般遗嘱一般遗嘱的生效时间是在遗嘱人丧生后,而因为联合遗嘱中的立遗嘱人有两个,所以联合遗嘱的生效时间也沦为了持认同说道态度的学者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既然一般遗嘱的生效时间是在立遗嘱人丧生之后开始,那么联合遗嘱的生效时间也应当是在立遗嘱人丧生之后开始,即当联合遗嘱双方当事人全部丧生之后才不会生效,但这就不会涉及很多问题,所以应当分情况分析:当遗嘱是以共同财产登录第三人为继承人或不受遗赠人的联合遗嘱,应当在联合遗嘱皆丧生后才再次发生效力;当遗嘱内容互相登录对方为继承人,并联合登录第三人为最后继承人或不受遗赠人的,则一方丧生才可按照遗嘱内容开始承继;当遗嘱内容具备关联性时,遗嘱在一方丧生后生效,此时,另一方就不得再行转变或者撤消遗嘱的内容。

[张永香:《论联合遗嘱》,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二、夫妻联合遗嘱制度的非必要性(一)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原则和遗嘱权利原则意思自治权原则又称私法自治权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权利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予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做到过多地干预。

[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25页。]民事法律不道德中的一个最重要的正式成立要件之一就是意思回应现实。对于遗嘱不道德,法律主要遥相呼应维护遗嘱人单方现实意思回应,这就拒绝遗嘱必需由遗嘱人特地议定,其他任何人不得替换,也不得代理,他人也无权干预遗嘱人的遗嘱不道德。

法律这样规定是财产所有者处分所有权的一种反映,故在遗嘱内容合乎法律规定,又不伤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形式合法的前提下,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意志在产生、构成以及明确表现形式的自由选择上具备意味著意义上的拥立性和排他性,不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阻碍。  从遗嘱的一般原理来看,夫妻联合遗嘱也不颇合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不道德是单方的法律不道德,即所谓遗嘱不道德,就应当由当事人权利按照自己意愿对自己的财产不予分配的不道德,遗嘱人单方的意思回应几乎需要独立自主地要求遗嘱的更改或撤消。而现存的夫妻联合遗嘱却超越了这种按照自己意愿对自己财产展开分配的权利,联合遗嘱没那种政治性,因为联合遗嘱的生效还要受到另一方当事人遗嘱的制约,且一方当事人无法如立一般遗嘱那样给定地变更或撤消自己共立的遗嘱,其丧失了自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意思自治权原则,民事行为人被容许了自己的遗嘱权利,使得立遗嘱人不需要按照自己的意志专门从事遗嘱方面的民事活动,从而容许了自己的权利,如果遗嘱中的一个时候答应,转变主意,要撤消遗嘱,而联合遗嘱的另一方不表示同意撤消,联合遗嘱无法撤消,这就违反了遗嘱权利原则,更容易引起纠纷。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消、更改自己所立的遗嘱。

”]的规定,遗嘱人有权撤消或者更改其所立遗嘱,遗嘱人有权权利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夫妻联合遗嘱却容许了这种权利,在联合遗嘱的某些类别上使得遗嘱人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这种权利,失当侵犯了遗嘱权利原则。(二)违反遗嘱法定形式遗嘱作为民法中的要式法律不道德,必需合乎法定的形式,法律规定,一个有效地的遗嘱有且不能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即根据该法律规定可以获知,不属于这五种形式之一的遗嘱则不属于违宪,联合遗嘱并不是与个人遗嘱互为三大的遗嘱类型,而只是归属于一种独立国家的遗嘱形式,而有效地的遗嘱的形式是相同的,根据法律对于遗嘱形式强行性的规定,应当是违宪的,且在我国法律中是没关于联合遗嘱的规定的,联合遗嘱制度没法律反对,若是在我国意欲创建夫妻联合遗嘱制度,就得改动有数的法律,如今显然是不过于现实的,所以根据现有规定可以获知,联合遗嘱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三)联合遗嘱的确认和实行更为艰难一份有效地的联合遗嘱应当还包括遗嘱的内容是议定遗嘱的夫妻二人的现实的意思回应并传达同一的目的,因为没法律上的规定,在成立之初,往往没公证人的公证,即使是书面形式,受制于书面成立的简单,有可能整个遗嘱都是由一方当事人书写或者是电子打印机版,这就给联合遗嘱的不实获取了相当大的空间,有可能导致联合遗嘱的不真实性,这样就不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纠纷,甚至于在司法确认上导致不必要的对立,浪费司法资源。

  在承继开始后,如果继承人不否认该份遗嘱,或者猜测联合遗嘱的真实性,由于另一方当事人胞弟,即便想要检验也是困难重重,因为即使是一份书写原始的遗嘱,对于其真实性的辨别也是不予保有的,特别是在联合遗嘱内容是一方丧生后,其财产由另一方承继,等到双方都死后,财产再行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配或者早已登录特定人承继,很显著这是两次分配过程,而这两次中间有可能间隔很长时间,这就不会派生出有很多问题,例如一方丧生以后,另一方很有可能会结婚,而根据法律规定,结婚对方及对方子女也是有继承权的,若是转变遗嘱内容就不会与想法相符,此时的联合遗嘱形同虚设,而联合遗嘱的内容若不改动或者撤消,这样就不会很不合理,所以这就正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不仅如此,即使存活方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了其承继的财产,如果一味地考虑到维护后位继承人的利益,而容许存活方对财产的处分,则有可能会伤害到愿意第三人的利益,不会阻碍长时间的交易不道德。

三、构建联合遗嘱功能的建议(一)具体禁令议定夫妻联合遗嘱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夫妻联合遗嘱纠纷必需采行一定的措施加以引领,行之有效的方法可效仿如法国、意大利等国,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令此种遗嘱的议定,如《法国民法典》第968条的规定:“两个人或者两个人以上在一个时间议定的遗嘱,不论是对彼此的遗产展开分配,还是把共同财产分配给登录第三人,皆是违宪的”;《意大利民法典》第589条规定:“禁令两人或两人以上者在同一文书上议定遗嘱,同时禁令为第三人利益或互相利益议定遗嘱”。[鲁晓明:《联合遗嘱上的两难决择及其法律应付》,载有自《广东商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第80-85页。

]王利明教授在其《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法律理由》第597条某种程度规定:“两人者不得议定同一遗嘱。”所以,如果我国需要对《继承法》的内容加以补足,或在未来制订民法典时在其中再加此类似的禁止性条款,可以很大的增加此类纠纷,即便不会在实践中再行遇到此种案例,法官也不会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会再行经常出现有所不同法官出有的裁决各异的情形,这样既能确保继承人的利益,又便利了诉讼,节省了司法资源。

  另一方面,禁令夫妻联合遗嘱的议定,需要使得法律简单明了,假如我们把夫妻联合遗嘱写出入法律,那么往往还要以定联合遗嘱的主体范围、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方式、撤消与更改、遗嘱的效力与继续执行等问题,使得法律内容繁复。我国对夫妻联合遗嘱的法律应该糅合如上述国外的驳斥模式,使法律更加简练明晰。(二)完备其它制度间接完备夫妻联合遗嘱功能  在农村等领先的乡村,夫妻双方在一方再行丧生的情况下,一般是会再次发生承继的,实践中一般来说的作法是在夫妻皆丧生的情况下才不会再次发生承继,这是我国几千年来所构成的传统习惯,我们不应认同这种传统,但并不适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证实,故在我国创建夫妻联合遗嘱制度有点多余。但夫妻联合遗嘱又有一定的大力起到,为了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出有其大力的起到,那么就有适当在其它方面创建和完备适当的制度或者措施来构建夫妻联合遗嘱所具备的功能。

1.完备我国遗嘱公证制度根据我国有关遗嘱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议定遗嘱人双方拒绝对夫妻联合遗嘱展开公证时,公证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去建议当事人单立遗嘱。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15条的精神可以获知,议定遗嘱人为夫妻的必须申请人办理联合遗嘱公证的,公证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引领他们分别成立遗嘱。

这指出我国还是较为偏向于立个人遗嘱的,这样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加以改动,如果有夫妻在立遗嘱的时候,非要立联合遗嘱内容的,可以告诉他们联合遗嘱是不予禁令的或者必要就规定夫妻联合遗嘱是没法律效力的,从而能在或许上杜绝此类遗嘱形式,当然,议定联合遗嘱有他们想要构建的目的,所以,无法采行“一刀切”的方式禁令他们超过他们目的的方法,应当采行需要确保他们议定联合遗嘱的目的,而又不用使用这种夫妻联合遗嘱的形式,在公证遗嘱方面,制订涉及法规可以规定夫妻双方由一份遗嘱分为两份来制订才不予公证,以此回避联合遗嘱的议定形式,这样某种程度可以一方以另一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不仅更加能展现出夫妻双方联合意愿,同时也不致经常出现夫妻联合遗嘱这种法律上并没规定的类似形式,会造成法官们在辨别此案件过程当中经常出现同案有所不同被判的情况。2.完备个人遗嘱制度对《继承法》不予修改,在其中再加关于联合遗嘱的内容,而不必联合遗嘱这个词汇,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议定遗嘱时候议定两份独立国家的遗嘱,若是有如上所述的目的的,可以在各自遗嘱中指出,比如可以成立所附条件或者所附义务的遗嘱,这种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地的,另外,还应当在《继承法》中对一方丧生后在经常出现法定的情况下有可以更改、撤消的权利,这样就会几乎侵害个人的遗嘱权利权利,只是有条件的容许,考虑到现实中的某些如结婚、生活艰难必须中用那笔财产等情况,这样既能很大确保议定遗嘱人的现实意图,某种程度也能很大的确保继承人的权利不损毁。结语综上所述,夫妻联合遗嘱有其大力起到,夫妻双方很多时候也是考虑到很多因素而议定联合遗嘱的,也传达了他们的现实意思回应,但是个人遗嘱这种形式也几乎需要构建上述的大力起到,而且也需要反映出有个人遗嘱权利原则,再行再加夫妻联合遗嘱如上所述的种种弊端与严重不足,所以为了确保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从完备我国的承继制度、维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从确保遗嘱人现实意志的权利反映的角度考虑到,对夫妻联合遗嘱的效力所持驳斥态度,夫妻联合遗嘱制度在我国是不具备可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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